就學貸款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就學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115年9月17日第2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二、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高中部具正式學籍者。
三、貸款金額範圍: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四)住宿費:校內住宿學生每學期申貸之住宿費其金額為本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每學期申貸之住宿費為實際租屋金額 × 6個月,並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之住宿費一點五倍為上限。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或教育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四、辦理方式:
(一)就學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
(二)申請就學貸款同學,請於規定時間內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站填寫申請書及對保。 (臺灣銀行各分行受理學貸申請)
(三)如欲申請住宿費就學貸款,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至新學期開學前,至生輔組登記住宿;申請校外住宿費者,填具「申請校外住宿費就學貸款切結書」,並檢附租屋契約(租屋契約須有學生本人簽名、每月租金、租屋期間及租屋地址,租屋契約如未符合上述4個要項,請先向房東補齊再申請)。
(四)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至學務處繳回學校存執聯並繳交非申貸範圍金額之註冊費用。
(五)學校彙整資料送財政部財稅中心及臺灣銀行查核。
五、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應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二)學校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經通知學生,學生應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並補繳學雜各費,學生不得異議。
(三)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切結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