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
民國90年元月核定
民國102年08月23日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8月13日臨時班代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4月01日第三次班代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二次臨時班代大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二段三八○號。
第二條 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設立,以實踐校園民主、保障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在學之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透過班代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連署各項提案。
五、通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六、使用本會開放之所有設備。(提出申請)
七、可查閱本會之文件檔案。(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會員負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規定及各項決議案。
二、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第七條 第六條所列會員之權利,除因會員不履行第七條所列之義務,或有嚴重危害本會之行為者外,不得予以限制。
第八條 會員權利之限制,須經班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第三章 行政部門
第九條 本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主席參選資格:
一、限本校在校高中部一年級學生。
二、智育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且無小過或警告三次以上紀錄者(已完成改過銷過者不在此限)。
三、須獲家長、導師同意簽名或蓋章。
四、須搭配一名副主席候選人,共同參選;副主席須符合以上資格。
得票最高者一組為主席、副主席。正副主席選舉罷免辦法由班代大會另定之。
第十條 其正、副主席選舉競選規則訂定及辦理有關選舉事宜皆由本會下設之「選舉委員會」負責,同時各組應全力配合。
第十一條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副主席襄助主席推展會務。
第十二條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之;若所遺之任期為四個月以上時,應辦理主席、副主席之補選。
第十三條 主席、副主席以下設下列各組:
一、活動組:
(一)策劃活動內容、規劃活動流程。
(二)規劃各項活動之工作分配。
(三)執行各項活動。
二、秘書組:
(一)整理本會各項活動檔案與會議紀錄。
(二)管理本會之文書資料。
(三)負責一般性質及舉辦活動時之服務事宜與場地維護工作。
三、公關組:
(一)與各路廠商經營、聯繫。
(二)與友校交流溝通並保持良好關係。
(三)維護班聯會良好形象。
四、美宣組:
(一)設計公關函之樣式。
(二)繪製及設計活動海報及佈置活動會場。
(三)活動所需美工之需求。
五、學權組:
(一)學生權利之維護。
(二)推廣學生自治之事宜。
(三)校園意見之處理。
主席得依其活動計畫,設立前述以外之各組,其存續時間至該活動結束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校務會議、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輔導工作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等)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班聯會提名經班代大會表決之。
第十五條 另設「班級代表總代表」四名,負責監督班聯會施政情形,由各年級班代互選產生,高中部每年級各一名、國中部一名,共四名。
第十六條 各組組長及組員之任用,由上屆幹部經由「招募儲備幹部」實習訓練後,與新任正、副主席共同遴選之。
第十七條 基於本會運作上之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工作內容及職位後,經評估可勝任,正副主席報學校備查後可進行幹部之人事調動。
第四章 班代大會
第十八條 班代大會由各班推選之代表組成,享有代表會員參加班代大會之議事權,決議本會相關工作,並監督本會之工作。
第十九條 班級之代表每班基於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選任一人,任期為一學年,負有出席大會、傳達會員意見之義務,班級代表不克出席時,由導師委派他人代表。班級代表失職時,得經班級有選舉權人提議罷免,導師認可後,經班級多數決表決通過後罷免,重新推選代表並通知學務處。失職班級代表由導師予以懲處。
第二十條 班代大會由本會主席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廿一條 班代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主席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學年召開四次,臨時會議於本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班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二條 班代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本會組織章程。
二、提供本會主席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三、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班級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廿三條 班代大會之決議,以班級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廿四條 主席及各組長須於班代大會召開時,列席報告施政。
第廿五條 班代大會通過之不逾越我國教育行政及校園倫理之決議,得請學校予以尊重並施行,若有窒礙難行,請提出解釋並詳述其原因,必要時,可由本會向各處室進行溝通。
第廿六條 會議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本會各組組長報告各股工作進度。
五、對上次決議案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改進方法。
六、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主席結論。
九、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
十、主席宣佈散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七條 本會改選後,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財物、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後一週內移交清楚。
第廿八條 本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行各項自治活動,非經班代大會決議不得以個人或社團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
第廿九條 本會及其業務之監督與輔導,由本校學生事務處擔負其權責。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加以明訂之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慣例為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代大會提議,班代大會經班級代表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學校備查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