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民國103年6月25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13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6月22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8月30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月11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8月2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6月22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车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2月10日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智商之差異。
(五)動機與目的。
(六)態度與手段。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平日之表現:
(十)初犯或累犯。
(十一)行為後之表現。
第三條、學生之獎勵、懲罰與銷過,其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含榮譽卡加卡)。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二)特別獎勵:
1、獎品。
2、獎金。
3、獎狀。
4、其他。
(三)懲罰:
1、訓誡(含榮譽卡銷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四)特別懲罰:
1、留校察看。
2、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3、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五)改過、銷過。
(六)輔導:勸告、導師加強輔導、導師及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加強輔導、特別輔導。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必要時並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第四條、學生表現優良,未達記嘉獎以上之獎勵者,相關教師除予以口頭勉勵之外,並可依實際情形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或於生活榮譽卡登載加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參加團體活動積極熱心表現優異。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較小。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表現優良。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
(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八)值勤表現優良。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有具體行為。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內各類刊物發表優良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三)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特殊成績表現。
(四)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確有具體事實。
(五)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八)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九)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確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五)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七)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大功。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確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德智體群美,五育成績特優者。
(九)其他特別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前項各款特別獎勵應經相關處室專案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九條、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經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或於生活榮譽卡登載銷卡。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本要點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輕微。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
(四)值勤未盡職責,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推動。
(五)因過失毀損公物而不主動報告。
(六)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輕微。
(七)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
(八)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九)未經同意偷窺他人訊息或文件,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
(十一)違反上課規定,影響教學秩序或他人學習,屢勸不聽。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情節輕微。
(十三)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
(十四)以不實言論誤導師長,致未能妥善處理事件。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輕微。
(十七)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經輔導仍未改正者。
(十八)未依規定購票(含補票)上車,且未經同意擅自搭乘學校專車上、下學遭查獲,情節較輕者。
(十九)學期結束生活榮譽卡登載銷卡達三次者。
(二十)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逾時請假,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經糾正仍未改正。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重大。
(四)擔任班級幹部未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展,情節重大。
(五)故意毀損公物,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七)蓄意違反集會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之進行。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
(九)賭博行為,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糾正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十一)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十四)不假離校(宿舍)外出。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重大。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重大。
(十七)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輕微。
(十八)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情節輕微。
(十九)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
(二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情節輕微。
(二十一)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輕微。
(二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
(二十三)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
(二十四)出入禁止未滿十八歲進入之場所。
(二十五)偽造、變造家長文書或偽造、盜用家長印章、印文或署押。
(二十六)未依規定購票(含補票)上車,且未經同意擅自搭乘學校專車上、下學遭查獲,情節較重者。
(二十七)擅闖未經同意不得進入之場域(如公告頂樓樓梯及平台、上鎖庫房或教室等),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上課期間未經師長同意任意離開教學場所或無故不進教室,情節嚴重者。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集體械鬥情節重大。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重大。
(三)聚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四)勒索威脅。
(五)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情節重大。
(七)校內、外言行涉及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民眾陳情或相關機關通報或引起社會輿情,情節重大。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致影響他人身心健康或名譽受損。
(九)賭博行為,情節重大。
(十)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十一)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涉及公共安全且情節重大。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重大。
(十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查明屬實。
(十四)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十六)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
(十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情節重大。
(十八)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重大。
(十九)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重大。
(二十)販賣、轉讓、引誘他人施用、推銷、轉貼菸品(菸草、電子菸、霧化器、菸彈、電子菸添加品等),確有影響他人吸菸情形者,情節嚴重應予記大過二次,並依情節函送相關政府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並協請社會輔導機關人員進行專業輔導:
(一)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二)在校內外鬥毆滋事情節嚴重或攜帶刀械經查屬實者。
(三)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經勸誡不改者。
(四)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係再犯者。
(五)毆打師長者。
(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為校園性別事件、霸凌事件或其他違規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條 留校察看期間應予適當之輔導,以協助其改過向善。
第十五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
第十七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或輔導(校安)教師,陳請學務主任核定。
(二)大功、特別獎勵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並由導師知會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教官或輔導(校安)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陳請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之懲處若無爭議則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
(五)適性教育處置及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
(六)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惟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八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本辦法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並依本校「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辦理。針對特殊事件懲處之改過遷善(銷過),學校保有因時制宜之權利。
第廿一條 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加蓋「銷過」戳章,其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第廿二條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廿三條 勒索或毆打師長造成傷害者送法究辦。
第廿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第18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或知悉書面以外獎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相關法令,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本校將於114學年第2次校務會議提案修正。修正前,有關校園安全檢查國中部學生申訴權益即行滾動式調整,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予以40日期限提起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