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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90年元月核定
民國102年08月23日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08月06日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8月09日修訂通過
一、依據: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自治、組織、協調、溝通、領導能力。
(二)加強學生課外學藝技能,激發潛能,鍛鍊強健體魄。
(三)培養個別興趣,充實休閒生活。
(四)豐富學生學習歷程,以利相關資料之蒐集。
三、類別︰
學術性社團、藝文性社團、技藝性社團、康樂性社團、體能性社團、服務性社團等。
四、實施時間及地點:
(一)星期四下午第五節(13:15至14:05),依本校學期行事曆公告之社團活動課程(以下簡稱社團課)時段進行。
(二)由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依人數及課程需要排定社團課場地。
(三)每逢段考前一週停止所有社團活動。
(四)遇特殊狀況由社團活動組另行發布通告。
五、參與對象:
本校一、二年級學生。
六、組織︰
(一)成立:
本校學生依實際需要欲組織新社團時,得於社團活動組每學年公告申請期限內備齊資料提出申請。
(二)指導教師:
(三)學生社員:
七、管理與輔導︰
(一)社團各項活動直接受學務處社團活動組指導,亦須聽從指導教師指揮。
(二)社團之組織規程不得違背善良風俗,須依本校各項規章詳訂。
(三)社團課費用視課程實際需要向社團活動組申請,統一由各班社團股長協助收取,並繳至社團活動組保管,由指導教師派任幹部統籌運用,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相關單據,帳目應清楚公開,不得巧立名目。
(四)社團各項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勸募或迫使他人餽贈。
(五)社團不得以任何形式設計可能影響自身及他人身心健康之活動,亦不得購買或提供任何可能影響自身及他人身心健康之食品於課中飲用。
(六)社團規劃於社團課時段至校外實施活動者,須於當學期第一次社團課前備齊相關資料提出書面申請,核可後始得開始籌備及執行。
(七)社團活動應規劃各項教具撤收及場地清潔,並由參與之社員共同執行。
(八)社團各項報告、啟事或發佈文件應先呈社團活動組審核蓋章後,始可張貼於指定區域,並於宣傳期截止當日立即取下,回復清潔狀態。
(九)為確保校園正常作息及午休秩序維護,禁止學生於午休期間或非社團課期間進行與社團有關之活動,包括課前準備、幹部月會等,均應於社團課時,由社團老師主導進行。
(十)學生如有社課以外之社團活動,須由社團老師依社團辦法提出申請,以校園內之安全場域為首要考量,須由社團老師全程指導。開放時段由學務處配合行事曆另訂辦法公告,以安全考量原則,限定社團申請數量,如有超出申請數量,以公開抽籤決定。
八、獎懲︰
(一)學生社員表現良好、成效顯著且無違規紀錄,經指導教師推薦者,得由社團活動組參酌平時表現建議敘獎。
(二)社團違反前揭各項者,第一次違規,由社團活動組登錄評鑑紀錄並輔導;一學年內第二次違規,由社團活動組登錄評鑑紀錄並呈送生輔組依校規處置;一學年內第三次違規,登錄評鑑紀錄後除依校規處置外,由社團活動組按情節呈送社團評鑑委員會裁決予以組織減招、停止或解散處置。
(三)社團非經學務處核可,任何時間均不得以本校或社團名義於校外辦理聯誼、迎新、送舊、成發、訓練、郊遊……相關活動。違者學務處將針對主辦或協辦人員予以輔導,另由社團活動組按情節呈送社團評鑑委員會裁決予以組織減招、停止或解散處置。
(四)社團組織執行成效良好者,得受徵召參與本校活動之服務或展演,或於公開場合接受表揚。
九、評鑑︰學校設有社團評鑑委員會,對社團平時活動情形等進行評鑑。
(一)學期評鑑:
由社團活動組就各社團平時社團課之出缺狀況、上課秩序、參與情形各項紀錄簿繳交情形、各次集合出缺情形、參與學校活動情形……項目評分。
(二)學年評鑑:
由社團活動組邀請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校長秘書、主任教官及訓育組長成立評鑑委員會評分。
(三)不定期評鑑:
針對個別社團特殊狀況,由社團活動組召開社團評鑑委員會,對特殊狀況之相關,依學生手冊之各項規範、社團實施要點進行評鑑,評鑑結果送學校行政會議執行。
十、本要點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