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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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揚本校傑出校友、提昇校譽,並激勵本校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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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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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應為本校畢業生、落實全人教育理念並在各專業領域有傑出成就,或在社會服務有卓越貢獻,其行誼足資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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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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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以任職於校外之傑出成就校友為原則,即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檢齊候選人下列資料送學務處轉送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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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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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傑出事蹟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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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傑出事蹟之佐證資料。 |
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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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人,任期一年。校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教師三至五名,校友代表一至二名,與社會賢達人士一名。當年度之候選人不得擔任初審委員會及決審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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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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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遴選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定傑出校友人選。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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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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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當選人每年度以不超過十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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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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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成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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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人文:在工商、人文領域,領導有方,有特殊表現或重大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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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術研究:從事學術研究,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有卓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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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公益:投入社會服務或公益活動,造福人群,為社會肯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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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面:行誼、聲望、品德足資表率者。 |
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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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表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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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與傑出校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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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傑出事蹟刊登於全校性刊物及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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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傑出校友之照片及傑出事蹟之說明陳列於校史室。 |
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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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校友行為有損校譽者,經決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得取消傑出校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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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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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 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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