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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相關規定
本校生活輔導特別規定◎本校學生不當涉足網咖、電子遊樂場懲罰實施要點 民國95年06月修訂 104年2月23日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104年2月23日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二、近來社會變遷快速,網路咖啡店林立,學生沉迷網咖、電子遊樂場衍生成諸多問題,為徹底根除學生沉迷網咖,造成成績低落,親子關係緊張,特擬此實施要點。 三、學生不當涉足網咖店懲罰如左: 1.上課期間,進入網咖店、電子遊樂場記大過乙次,另缺課時數以曠課論,並請家長來校約談。 2.利用上學(含週六課輔或重補修)途中、放學後回家前等時段(無論著制服或便服),假藉上、放學名義或夜輔、留校夜自習、運動或利用假日返校等名義,進入網咖店上網、電子遊樂場進行非正當學習行為者,除記大過乙次外,並請家長來校約談。 3.屢勸不聽仍假藉第2條各種名義而沉迷於網咖者,除依校規繼續記大過乙次外,並於期末要求其轉換環境。
◎立人高中學生騎自行車應戴安全帽及停放規定102年5月9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4年2月23日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104年2月23日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二、為落實本校學生騎乘自行車上、放學戴安全帽及學生勿將自行車停放校外,以免影響商家營業,特制訂此實施要點。 三、學生騎乘自行車上、放學時,請特別注意以下規定: 1.未戴安全帽或將自行車停放校外被登記者,記警告乙次。 2.自行車應停放在校內規定的車棚內,未按規定者,依校規處理。 3.本校車棚無償供同學停放,不負保管責任請同學務必上鎖。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攜帶手機使用規範民國105年1月13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1月11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校園行動載具用原則」辦理。 (二)依據立人高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輔導與管教方式訂之。 二、目的: (一)維護校園安全及學校秩序。 (二)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提昇教學品質之管制手段,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習更專心。 三、使用規範: (一)為維護教學品質,本校禁止學生在校內使用手機,若需和家長聯繫,可使用公用電話;學務處、教官室導師室也提供公務電話(外線)供學生緊急需要時連絡使用。 (二)學生若有特殊需要須帶手機到校,需遵守以下規範: 1.各班級提供『手機提袋』,手機收齊後可上鎖管制於手機置物櫃。 2.學生攜帶手機到校一律關機,進教室後自行將手機置於『手機提籃』,由導師或指定班級幹部負責管制,放學前由當事人取回。 3.手機務必關機並以夾鏈袋或塑膠袋包裝,寫上座號、姓名及填寫管制簿冊。 4.學生若於下課時因要事需使用手機,應徵求導師同意後,方可取回手機使用,上課前需關機後置回『手機提袋』。 5.住宿生於宿舍內,需遵守宿舍老師或教官所律定之規範,就寢前由宿舍老師統一管制,住宿生必需遵守。 (三)手機置物櫃均設有監視器,若因攜帶手機而發生遺失、毀損或任何爭執,均需釐清責任。 (四)向學生宣導,提前完成手機密碼鎖、晶片密碼鎖設定,智慧型手機亦可先行安裝手機遺失定位追蹤功能之APP軟體,以避免遭盜用。 (五)學生若使用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同學、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四、懲處: (一)學生違反手機使用規範則必須以學生生活輔導手冊之獎懲實施要點處分,情節嚴重者,得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手機,學生不得拒絕。 (二)懲處規定: 1.警告:違反手機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2.小過:(1)手機借予同學使用,滋生糾紛者。 (2)於課堂中使用手機經勸導不聽。 (3)考試期間,行動電話未關機,致考試期間發生聲響或影響考試進行者。 (4)未經當事人同意,利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影響他人隱私或造成他人不適者。 (5)利用手機擅自將影音、圖片、音訊上傳至網路,或是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者。 3.大過:(1)使用行動電話危及校園安全者。 (2)使用行動電話考試舞弊者。 (3)盜打他人行動電話者,情節嚴重者。 (4)使用手機違反智慧財產權、防害風化等,情節嚴重者。 五、本規範經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手機使用規範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提昇教學品質之管制手段,若因攜帶手機而發生遺失、毀損或任何爭執,均需釐清責任。學生需自備夾鏈袋或塑膠袋包裝,並寫上座號、姓名以利識別,也可避免個人隱私外洩或遭他人使用。
臺中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輔導檢查要點民國95年9月5日學生班級代表會議通過 民國95年10月21日學生家長會員代表會議通過 民國96年6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2月21日97學年度「學生服制變更」審查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服裝: 本校服裝季節分為夏季服裝、秋季服裝及冬季服裝三式,服裝之式樣與實施日期如下:
二、服裝標準: 高中部: (一)男生: 1.上 衣:合身但不可過窄,冬季長袖襯衫紮入長褲內,夏季短袖襯衫採外放。繡字按照規定。領尖下不可釘扣,領尖不可過長。不得配戴紀念章。 2.褲子及皮帶:褲長及腳面。不得過窄或喇叭。不得打褶或變形。嚴禁泛白色系列。 褲帶應繫在肚臍上二至三公分。 3.夾 克:繡字按規定。拉鍊至繡字平高。袖子扣子扣好。 4.夏季白色運動上衣短袖,冬季白色長袖。 (二)女生: 1.校 服:冬季:深藍色外套繡字按規定、合身、褲長及腳踝、不得過窄或喇叭褲,冬、夏季服制襯衫穿著一律採外放。 夏季:合身、藍摺疊裙、裙長及膝。 (三)男、女生鞋襪規定: 1.襪 子:男、女生著體育服時,以超過腳踝之白色襪子為準(不可有雜色花紋或飾條)。 女生著制服裙子時,以超過腳踝之白色襪子為準(不可有雜色花紋或飾條)。 2.鞋 子:男、女生著制服時,以繫鞋帶之黑色皮鞋為準。 男、女生體育服時,以黑、白色系之運動功能球鞋為準。 國中部: (一)男生: 1.服 裝:衣著請依照學校規定型式,不得任意變形。 夏天:短袖襯衫採外放,釦子需全扣上,上衣左繡校名、學號,右繡名字,腰繫立人標誌的皮帶,上衣下緣不得蓋住皮帶。 冬天:米白長袖襯衫紮入綠長褲內,釦子需全扣上,腰繫立人標誌的皮帶,外穿綠色西裝外套扣好釦子,天冷時可在外套內加穿綠色背心,襯衫上衣下緣,不得蓋住皮帶。 2.鞋 襪:同高中部規定。 (二)女生: 1.服 裝:衣著請依照學校規定型式,不得任意變形。 夏天:白短袖襯衫採外放,釦子需全扣上,裙長過膝,上衣左繡校名、學號,上衣不得拉出或過度拉出蓋住裙頭。 冬天:米白長袖襯衫採外放,外穿綠色小外套,扣好釦子,天冷時可在外套內加穿綠色背心。 2.鞋 襪:同高中部規定。 三、儀容標準: 本校髮式標準及服儀規範如下: 1.以自然整齊、不燙不染、不怪異為原則。 2.男生部分: 前額:(1)自然整齊,不燙、不染、不怪異、不斜剪、不抹髮臘法油。 (2)頭髮長度不接觸眉毛。【國中部頭髮長度不超過前額髮際線到眉毛上緣一半】 鬢角:(1)不燙、不染、不留鬢角。 (2)髮根為準(見白)不留鬢角斜上推15度。 後方推理方式:(1)不燙、不染、不留髮根。 3.女生部分: 髮式:(1)自然整齊,不燙、不染、不怪異、不斜剪、不抹髮臘髮油。 (2)頭髮長度前額瀏海不碰及眉毛,後方不及肩膀,可利用素色髮飾綁馬尾或盤髮為整理方式。 四、服裝儀容檢查時間:開學第1週、第6週、11週、16週共計4次。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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