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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改過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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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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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學生偶犯校規學生有自新機會,以期改過遷善,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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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犯校規,自受懲處公告日起,得申請輔導改過銷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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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銷過,應先徵得原懲處建議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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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銷過,應自行請求導師、輔導教官或訓輔老師或學校老師一人擔任本次銷過之輔導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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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學生確實自我反省,進而改變氣質,自申請銷過至核准,設定一定之輔導期限,學生並應於輔導期間完成一定次數之學習工作。全部學習工作完成後,再徵得一定人數之相關教師(應含原懲處建議人簽署)同意,送請審核。 |
懲處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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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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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學習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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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應徵得相關教師(應含原懲處建議人簽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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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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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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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兩週;
自我反省報告一篇
閱讀勵志文章(教師協助指定)一篇
以上每項學習工作可用假日到校愛校服務三小時替代,但不得超過總次數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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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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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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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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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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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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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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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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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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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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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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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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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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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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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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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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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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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銷過輔導期間,若再犯與原處分相當或更嚴重之過錯時,銷過輔導終止,並不得對在同一過失請求銷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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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銷過之懲處,在獎懲紀錄表上註銷其記錄,但已經扣減之德行成績不予以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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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過申請書、自我反省報告書、勵志文章閱讀報告書(以愛校服務替代時由指導老師在銷過申請書上簽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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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九十三年元月十六日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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