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
民國102年9月5日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輔導辦法第18條暨本校附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輔導要點第18條訂定。 |
二、 |
為使學生偶犯校規學生有自新機會,以期改過遷善,奮發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
三、 |
學生違犯校規,於輔導觀察期後始得申請輔導銷過。 |
四、 |
學生申請輔導銷過時,應先徵得原懲處建議人、導師或年級輔導教官(訓輔老師)之同意,始得至學務處請領學生銷過申請書。 |
五、 |
學生銷過原則為一次僅能申請乙張銷過申請書暨乙次的懲處紀錄,同時以「後過先銷,前功不得折抵後過」為原則。 |
六、 |
學生銷過應自行向導師、年級輔導教官(訓輔老師)或學校專任師請求擔任本次銷過之輔導教師。 |
七、 |
為使學生確實自我反省,進而改變氣質,自申請銷過至核准銷過之輔導期限,學生應於期間完成規定次數之學習工作。全部學習工作完成後,始能陳請審核銷過。 |
八、 |
學生於接受銷過輔導期間,若再違反校規規範者立即終止銷過輔導,原銷過申請程序自動無效,學生須於輔導觀察期限後始能再提出銷過申請。 |
九、 |
經核准銷過之懲處,在獎懲紀錄表上註銷其記錄,但已經扣減之德行成績不予以恢復。 |
十、 |
學生銷過申請書包含晤談心得報告、及勵志書籍(文章)閱讀心得報告兩大部分。書寫時請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書寫,字體大小間距務求適宜工整,切勿潦草凌亂、跨行跳字書寫,書寫完畢,敬送晤談師長簽名。 |
十一、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輔導觀察期限、輔導期限及學習工作內容一覽表
懲處種類 |
輔導觀察期限 |
輔導期限 |
學習工作內容 |
警告一次 |
04週 |
04週 |
每兩週: 1.晤談心得報告乙篇。 2.勵志書籍(文章)閱讀心得報告乙篇。 |
警告二次 |
06週 |
06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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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一次 |
08週 |
08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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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二次 |
10週 |
10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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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一次 |
12週 |
12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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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二次 |
18週 |
18週 |